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,按照《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(2017年7月16日修訂版)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:
1、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,應當制環境影響報告書,對建設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、詳細的評價。
2、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鍛輕度影響的,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,對建設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。
3、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,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,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。
具體分類名錄見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》(2017年9月1日起范行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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